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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匿名 - 教導處 | 2012-02-15 | 點閱數: 569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2 月 4 日臺訓(三)字第 1010017130 號函。
二、內政部接獲地方政府反應,教育人員屢將 18 歲以上學生之校園性騷擾事件通報為兒少保護事件,請教育部轉知各校。
三、有關校園通報性騷擾事件之規定,前經教育部多次函示在案(函示彙整表請參閱教育部性平網https://www.gender.edu.tw/harassment/index_infrom.asp),先予敘明。學校於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含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應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16 條規定,循教育部校安系統通報教育部;如為性侵害事件或對象, 18 歲下學生所為性騷擾事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及第 53 條規定),併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當地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四、 18 歲以上學生已非屬前揭法令規定應予保護之兒童及少年之定義對象,爰 18 歲以上學生遭受性騷擾,非兒少保護事件,僅需依據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通報即可(通報類別為主類別--安全維護事件--次類別--性騷擾屬性平法事件或性騷擾非屬性平法事件),再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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