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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匿名 - 人事 | 2014-03-28 | 點閱數: 462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3 月 2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30024374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 81 年 1 月 3 日台(81)人字第 00313 號函釋,關於公立各級學校教師採計職前私立學校任教年資提敘薪級規定略以,所稱「服務成績優良,按年提敘薪級」係指依足學年度,並參加成績考核考列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上之年資,始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如原服務之私立學校未辦理成績考核,應請繳附該校出具之成績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方可採計。
三、復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二、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
四、次查「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年終考核分為甲等及乙等;其各等分數及規定如下:一、甲等: 80 分以上。其次學年薪資得提一級。二、乙等:未滿 80 分。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
五、綜上,契約進用人員與教師成績考核適用之法規不同,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分為 3 款,考列前 2 款(甲、乙等)者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考列第 3 款(丙等)者留支原薪;至契約進用人員之考核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辦理,考列甲等者,其次學年薪資得提高一級,考列乙等者,其次學年度薪資留原薪級。是以,服務成績優良方予晉薪,爰參採教師考核晉薪原則並考量提敘薪級之一致性與合理性,契約進用人員所稱服務成績優良,以「足學年度且其年終考核成績考列甲等者」為宜,如原服務之幼兒園未辦理成績考核,應請檢附該園出具之成績優良證明文件,方可採計。
六、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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