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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人事 | 2014-06-11 | 點閱數: 486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3 年 5 月 30 日部退二字第 103380891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配合民國 103 年 1 月 29 日修正公布之公保法及 103 年 6 月 1 日公布施行之公保法細則規定之一次養老給付最高給付上限(公保法第 16 條、施行細則第 55 條),銓敘部爰增修現行公(政)務人員相關退休(職)案件所需填具之書表如次:
(一)一般退休(職)及政務人員請領退職酬勞金案件【退休(職)時立即請領公保養老給付】: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職)事實表及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附件一.二);另新增放棄優惠存款權利之選項,提供退休人員勾選。
(二)退休(職)時暫不請領養老給付案件:此類人員於退休(職)後如未再任加保,嗣依規定請領養老給付時,如選擇拋棄優惠存款權利者,應由其出具「拋棄優惠存款權利切結書」(附件三),併同「公教人員保險一次養老給付請領書」(附件四),函報本府轉由銓敘部審定或退休(職)案審定權責機關審定(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將逕依審定函副本核發其公保養老給付)。
(三)政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案件:政務人員退職時,符合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而選擇拋棄優惠存款權利者,比照前開暫不請領養老給付案件之作法,由其出具「拋棄優惠存款權利切結書」及「公教人員保險一次養老給付請領書」,函報本府轉由銓敘部審定。
三、考量公保法本次修正,攸關退休(職)公(政)務人員之權益,各機關於報送相關案件前,務必請退休(職)人員審慎評估後再予勾選或出具切結,嗣經銓敘部審定並領取公保養老給付後,即不得請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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