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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匿名 - 人事 | 2014-07-01 | 點閱數: 514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3 年 6 月 25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30084614 號函辦理。
二、配合民國 103 年 1 月 29 日修正公布之公保法及 103 年 6 月 1 日公布施行之公保法細則規定之一次養老給付最高給付上限(公保法第 16 條、施行細則第 55 條),教育部爰增修現行學校教職員退休案件所需填具之書表如次:
(一)退休時立即請領公保養老給付: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事實表,並新增放棄優惠存款權利之選項,提供退休人員勾選。
(二)退休時暫不請領養老給付案件:是類人員於退休後如未再任加保,嗣依規定請領養老給付時,如選擇拋棄優惠存款權利者,應由其出具「拋棄優惠存款權利切結書」,併同「公教人員保險一次養老給付請領書」,經由服務機關(構)學校函報退休案審定權責機關審定(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將逕依審定函副本核發其公保養老給付)。
三、考量公保法本次修正,攸關退休人員之權益,各學校(園)於報送退休案件前,務必請退休人員審慎評估後再予勾選或出具切結,嗣經本局核定並領取公保養老給付後,即不得請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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