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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匿名 - 教導處 | 2011-11-03 | 點閱數: 866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4 條規定,將第七、八條規定納入職員工聘約及手冊

二、第七條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三、第八條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四、請學校同仁多加強周知,以防制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發生,並維護校園安全。最新消息以及法令,請逕行至教育網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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