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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安公告

  • 「任意更改校名侵害學校聲譽之行為,恐將構成刑法第210條的偽造文書,或者第309條、第310條的妨害名譽罪,受侵害學校將依法向檢警提起告訴。遭改名學校亦將視侵權行為程度,不排除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以捍衛學校聲譽,並杜絕此一歪風。」
公告 蔡孟儒 - 教導處 | 2021-10-20 | 點閱數: 213

說明:
一、有鑒於近日新北市發生自然體驗營活動意外事件,在此向學生及家長進行安全教育宣導,以避免遺憾再次發生。
二、安全教育宣導融如下:
(一)選擇合法主辦單位:主辦機關應立案合法,具備舉辦相關活動之資格。
(二)評估場地安全:舉辦活動時應預估人數選定活動場地,並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室內外活動場地應選安全無虞之處所、檢視人身安全維護裝備,並隨時注意參加人員之身體狀況。如場地靠近水邊,應考量是否有救生員,並配有救生設施;如搭設舞台、看板、帳棚或其他設施,注意其結構之承重及安全係數。
(三)注意活動器材安全及合法性:活動使用之器材應依活動之性質慎選,如法令訂有標準規格之器材時,應使用合格之標準器材。另應避免使用火把、爆竹煙火以及易釀災害之器具。
(四)活動配有專業人員:辦理活動應遴聘具有實際經驗之專業之人員參與規劃,並於教學活動全程擔任指導與安全維護工作。
(五)注意交通往返安全:留意前往活動場域之交通方式,應租賃五年內合格車輛及司機,並於搭乘前進行逃生演練。
(六)辦理活動相關保險:主辦單位應配合教學活動型態辦理相關保險,並檢視其理賠完整性。
(七)注意戶外水域安全:從事戶外戲水時應注意防溺 10 招、救溺 5 步及 4 不要(不逞強、不去危險水域、氣候不佳不從事戶外活動、不在無防雷設施避雨)。

請大家在參加活動之前先評估以上七點內容以避免遺憾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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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應減少戶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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