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自本( 112 )年 5 月 1 日起解編,有關公務人員請假出國,請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及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 91 年 11 月 8 日局考字第 0910036018 號函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本總處 109 年 3 月 17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8905 號函及 111 年 10 月 3 日總處培字第 1113029103 號函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以下簡稱機關及各類人員)自即日起至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平、假日出國均應明確填報或使機關知悉所前往國家、地區(含轉機)。上開 2 函係提醒機關在兼顧防疫政策及機關人力運用下,就機關及各類人員出國之差假進行准駁,乃係因應防疫政策採取之緊急應變措施,是指揮中心解編後,上開本總處 109 年 3 月 17 日函及 111 年 10 月 3 日函已無從適用。
二、復查前開原人事局 91 年 11 月 8 日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非因公出國請假時,應否於假單上註明前往國家及出國原因(如觀光或探親)等,為賦予彈性,並兼顧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務之需要,各機關得另訂補充規定,以為適用。
三、指揮中心解編後,有關公務人員非因公出國請假,依請假規則及前開原人事局 91 年 11 月 8 日函相關規定辦理;至其餘人員部分,回歸各該人員請假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