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及立法院各黨(政)團等,依法遴選、聘用之公費助理服務年資,如屬全時專任性質者,自本令釋發布日起,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二、 本部歷次解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本令釋發布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