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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11學年度第二次成績評量相關規定:
- 依臺南市成績評量辦法,學生定期評量無故缺考時,除不得補考外,學生缺考之定期評量成績應以零分計算。因公、喪、病、產假或不可抗力事由請假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因事假缺考者,其補考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超過部分之分數以百分之八十計算,並於 6/27(二)前到校完成補考。
- 因確診需自主防管理無法參加第二次成績評量者(含補考)之學期總成績計算方式:期中定期評量占 50%+全學期平時評量占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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