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入學要點
一、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 稱學校)新生分發入學,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及品質,落實區域均衡發展, 確保教育資源妥善分配,並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新生入學應依學校學區分發入學。
三、 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應於新生報到期間內至國中小新生登記報到系統(以下 簡稱新生登記系統)向戶籍所屬學區學校辦理報到;未收到入學通知單或 逾期報到者,應持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至所屬學區學校辦理報到,由學校 核對資料受理報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各款規定辦理入學,不受前項新生分發之限制:
(一)學校編制內之教職員工及約聘(僱)人員,其設籍本市之子女或孫子女 得於該員工所服務之學校就讀。
(二)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在本市就業,其設籍本市之子女得於該工作地所屬 學區學校就讀。
(三)學區調整或其他因素致入學新生與其兄姊不同學校者,得於兄姊現就 讀學校入學。 前項各款情形除應檢附新生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外,第一款及第二款 情形應另檢附員工在職證明或勞健保投保證明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