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市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以下簡稱申請 要點)辦理。
二、本案申請條件及標準如下:
(一)申請條件:設籍本市 6 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國民中小學之 清寒學生。
1、國中: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並無任何一科 及一領域不及格者,當學期未有曠課,且記過及累計 三支警告以上者。
2、國小: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評量結果均優等(各領域 需皆達九十分以上,非平均分數),且當學期未有曠課者適用對象:
(1)低收入戶學生。
(2)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孫子女。
(3)中低收入戶學生。
(4)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三、申請檢附資料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書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彙集造冊(依學業成績高 低順序)並於 114 年 3 月 31 日(星期一),免備文掛號郵寄或 逕送本局學輔校安科陳怡如小姐彙辦(地址:70801 臺南市 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電話:06-2991111 分機 1142 ,信封 上請註明「113-2 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字 樣),逾期將不受理。
四、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 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