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儲訓實施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因應教師法已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施行,詳細規範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等態樣,鑑於校長甄選應注重參加人員之品德、學識、經歷及才能,應排除前開條件之人員參加,以符社會期待,爰配合修正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儲訓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有關校長甄選消極條件之引用法規條次。
檢附修正「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儲訓實施要點第三點」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全規定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