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退休撫卹基金之費用不計入薪資收入課稅之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一)
二、增訂各學校遇有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教職員退休或資遣申請之處理期間、如不受理應以書面通知並敘明理由,落實涉案人員退休或資遣之管控機制。(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
三、所定遺族不得請領遺屬年金之限制範圍, 增訂排除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
四、修正所定退休教職員再任有給職務之適用範圍,刪除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所僱用,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職務。(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