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係為保障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休假及其他相關重要權益,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要點如下: 一、增訂學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應訂定聘約及應納入聘約之事項。(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二、增訂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二) 三、增訂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四、增訂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其寒暑假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