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 112 年 10 月 6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24001665 號函辦理。
依上開來文,中小學聘任 3 個月以上代理教師於代理期間死亡,其慰問金及殮葬補助費標準如下:
一、撫慰金:
(一)病故、意外或自殺死亡:以學歷起敘所敘薪點為計算基準,並包含加給,給與 13.5 個月之一次給與。
(二)因公死亡:以學歷起敘所敘薪點為計算基準,並包含加給,給予 27 個月之一次給與。
二、殮葬補助費:依死亡時公務人員委任第 5 職等本俸 5 級之俸額計算,發給 7 個月之一次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