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大陸委員會 114 年 12 月 17 日陸法字第 1140401539 號函辦理。
自即日起,行前應取得許可或同意並登錄差勤,不分平假日,過境或轉機亦同。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均應依規定於赴陸或港澳前提出申請並於差勤系統完成登錄,未依規定辦理者有相關懲處,請各位同仁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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