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 3 條修正另予考績辦理條件,將原定「連續」任職改為 「累計」任職。
(二)第 11 條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得用以取 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三)第 12 條將公務人員對他人為性騷擾、跟蹤騷擾或職場霸 凌等違失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 案考績免職要件,並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次記二大 過者 15 年,記一大過者 7 年,記過或申誡者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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