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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中華民國115年4月7日南市教課(一)字第1150476998號函。
(二)臺南市 114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實施計畫。
二、目的:
(一)注重學生發展多元適性潛能,落實五育均衡之教育理念。
(二)鼓勵學生培養良好品格情操,健全全人發展之教育理想。
(三)透過公開表揚,獎勵有具體事蹟表現之傑出畢業生。
三、對象與名額: 114 學年度畢業生,共17名。(3人*5班+2人(大愛班、進修部)=17人,不得重複給獎予同一人。)
四、除市長優學獎外,其餘獎項採學校推薦及家長申請雙軌並行制,並由本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核且擇一項目給獎。
五、審查委員會與獎項、評定標準、成績計算原則:
(一)成立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審查委員會)
1.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組成人員為家長會代表1人、六年級級任老師5人,各處室代表至少1人。
2.基於利益迴避原則,凡與受評選學生有五等親以內關係者,一律不可列名為審查委員。
3.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並以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辦理審查相關事宜,並作成會議紀錄留校備查。
(二)獎項與給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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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項 |
評定標準 |
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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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優學獎 |
依畢業總成績各班最高者(即第一名) |
每班1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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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語文獎 |
在語文領域方面(國語文、英語文、本土語言及其它語言)有傑出表現者。 |
1.依各獎項報名人數比例給獎。 2.如評審未達審查委員半數同意者,得從缺之。 3.若有剩餘名額,概由審查委員會彈性調配。 4.各單項給獎名額計算原則:(班級數*3+1-市長優學獎名額)*(初審合格各單項報名人數/初審合格總報名人數),採四捨五入。 如:市長藝術獎申請為5人,初審合格總報名人數25人。 (6*3-6)*(5/25)=2.4, 給獎名額為2人。 5.依各單項給獎名額計算原則計算合計後出現差額時,概由審查委員會彈性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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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科技獎 |
在數學及自然與科技方面(含棋藝)有傑出表現者,二個領域各佔百分之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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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藝術獎 |
在藝術與人文及音樂、美術及表演等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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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體育獎 |
在健康與體育領域及運動、競賽等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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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嘉行獎 |
在綜合活動領域及日常生活中有敬師孝親、助人義行等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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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勵志獎 |
處於逆境且服務奉獻或有特殊才能、出類拔萃,足堪表率者。 |
(三)成績計算原則:除市長優學獎及市長勵志獎外,其餘獎項之成績計算為(各該領域之畢業總成績*30%+傑出表現積分*70%)之合計。
六、申請方式與期限:每位學生限提二件
(一)申請方式:除市長優學獎外,其餘獎項採「學校推薦」及「家長申請」兩種方式辦理。申請表請參閱附件一,或由本校網站下載。
(二)申請期限:115年 5 月 15 日( 五 )止。
七、傑出表現之日期採計與積分計算方式
(一)日期採計
1.從一年級入學到115年 5 月 15 日。
2.比賽成績未能於上述日期領到獎狀或其他證明,請列印足以證明之文件經相關處室主任確認核章後,仍予以認定。
(二)積分計算方式:各級比賽得獎名次與積分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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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 比 賽 積 級別 分 |
第一名 特優 冠軍 第一名 金牌 |
第二名 優等 亞軍 第二名 銀牌 |
第三名 甲等 季軍 第三名 銅牌 |
第四名 優勝 殿軍 佳作 佳作 |
第五名
第五名 |
第六名
第六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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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級 |
18 |
15 |
12 |
9 |
6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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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級 |
12 |
10 |
8 |
6 |
4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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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級 |
6 |
5 |
4 |
3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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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或各區公所 |
3 |
2.5 |
2 |
1.5 |
1 |
0.5 |
※上開比賽應由政府主辦、政府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承辦、政府與民間團體合辦且獎狀需具備辦理文號與政府機關關防。
※團體獎部分依國際級、全國級、縣(市)級比賽折半給分。
※由民間團體辦理且獎狀需具備政府機關核定文號。
(1)依臺南市市長獎給獎實施計畫第六點第八項第一款第1目至第3目名次折半給分,個人累計積分最高以10 分為限。
(2)團體獎部分依縣(市)級比賽折半給分。
(3)個人及團體合計積分最高以 10 分為限。
※未列於上表之特殊表現,得經審查委員會審議後認定採計。
- 市長嘉行獎積分採計方式,以與相關具體事蹟且表現傑出之證明(校內以學期為計算單位),每件視同校內比賽第三名採計。
- 市長勵志獎由各班級任導師推薦提出,由審查委員會公開審查。
- 上述認定若有疑義或未盡事宜,請找註冊組填寫「疑義申請書」,委由審查委員會開會決議之。
- 申請件由級任導師統一收件初審,申請體育獎項部分委由體育組長進行初審。
八、成績審查方式:
(一)市長獎不得與議長獎、校長獎、區長獎、家長會長獎等重複領獎,申請人得知重複時,須切結擇一領取。
(二)市長優學獎:依畢業總成績各班最高者(即第一名),每班(含大愛班、進修部)1名。
(三)其他市長獎獎項(語文、科技、藝術、體育、嘉行、勵志),則依初審及複審,進行評審。
1.初審:請級任導師依本辦法協助推薦與填寫申請表。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複審時,視需要查驗文件正本)
2.複審:請審查委員會公開審查,並討論各獎項名額與獲獎學生。
※畢業成績由級任導師上傳,由註冊組製作積分總表與複審名冊。
八、獎勵:獎狀及獎牌由教育局統一印製提供,獎品由學校業務費項下支付。
九、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