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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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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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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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主旨:檢送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修正「原住民升學優待取得文
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要點」,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101 年 9 月 27 日原民教字第 1010
052595 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業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會銜教育部於 101 年 7
月 20 日發布修正,並自 101 年 1 月 1 日生效。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國民小學、臺南市政府所屬各國民中學、臺南市立大灣高級中
學、臺南市立南寧高級中學、臺南市立永仁高級中學、臺南市立土城高級中學
副本:本局小教科 2012-10-02
1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