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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總務處 | 2015-08-24 | 點閱數: 446
臺南市六甲區六甲國民小學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壹、依據:
一、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二、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三、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貳、勸募目的:
一、為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特設置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教儲戶),專款補助,使學生順利就學。
二、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善用社會各界捐款,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參、勸募方式:
一、於教育部教儲戶網站辦理全國公開勸募。
二、捐款流程:捐款人填寫捐款意願書→匯款至本校教儲戶→3-5個工作天後於教育部教儲戶網站查詢捐款是否成功→學校開立收據寄發捐款人。
肆、經費存管:
勸募所得金錢應儲存於本校在公庫金融機構開設之教儲戶,勸募所得金錢及孳息得不斷滾存,專款專用於經濟弱勢學生之就學補助。
伍、組織與職掌:
本校為辦理教儲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設教儲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組織及職掌依各級學校教儲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規定辦理。
陸、補助對象:
教儲戶限補助家庭狀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的本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個案學生):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突遭變故。
四、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柒、補助經費用途:
一、教儲戶補助經費限用於本校在學個案學生之下列項目:
(一)學費。
(二)雜費。
(三)代收代辦費。
(四)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
(五)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二、不得用於與經濟弱勢學生就學無關之支出(例如:住院醫療費用及急難救助,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申請勸募)。
三、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惟不得違反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四、前項指定對象轉出本校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轉入學校教儲戶繼續執行,但轉入學校無申辦教儲戶者,應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
五、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且捐款人未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應報教育局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捌、補助基準:
一、個案學生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者,不再重複補助;但其他經費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者,得視情況再酌予補助。
二、低、中低收入戶學生申請學生寄宿費、早、晚餐、教育生活費及學雜費差額補助者,應檢附家庭訪問紀錄表,並經本小組審核通過後,再依補助基準撥款補助;惟教儲戶可用額度不足支應時,得酌予調降補助額度。
三、個案學生補助基準如下表(除教科書書籍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午餐費外,應依補助對象身分別明列補助差異,不應統一標準):

預估每年收入
預估每年支出
來源
金額
項次
項目及內容
補助對象
補助金額
預估補助人數/每人金額
預估補助金額加總
勸募經費
○○○○元
1
學雜費(限市立高中,依「臺南市立高級中學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規定減免學雜費後,仍無法解決其困難者,再依右表酌予補助。)
特殊個案
實支金額 100%
○人/
○○○元
○○○○元
中低收入戶
實支金額
○人/
○○○元
○○○○元
家庭突遭變故或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實支金額
○人/
○○○元
○○○○元
2
代收代辦費(教科書書籍費、學生團體保險費)
個案學生
實支金額 100%
○人/
○○○元
○○○○元
3
代收代辦費(學生寄宿費)
低收入戶或特殊個案
實支金額 100%
○人/
○○○元
○○○○元
中低收入戶
實支金額
○人/
○○○元
○○○○元
家庭突遭變故或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實支金額
○人/
○○○元
○○○○元
4
餐費(午餐)
個案學生
實支金額 100%
○人/
○○○元
○○○○元

 

預估每年收入
預估每年支出
來源
金額
項次
項目及內容
補助對象
補助金額
預估補助人數/每人金額
預估補助金額加總
 
 
5
餐費(早餐、晚餐)
低收入戶或特殊個案
實支金額 100%
○人/
○○○元
○○○○元
中低收入戶
實支金額
○人/
○○○元
○○○○元
家庭突遭變故或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實支金額
○人/
○○○元
○○○○元
6
教育生活費(簿本費、補充教材、講義費、制服、美勞教材、課後照顧(安親)、課後輔導費、校外教學、社團(才藝班)、眼鏡、球鞋、文具等校內就學所需相關費用)
低收入戶或特殊個案
實支金額 100%
○人/
○○○元
○○○○元
中低收入戶
實支金額
○人/
○○○元
○○○○元
家庭突遭變故或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實支金額
○人/
○○○元
○○○○元
7
教育生活費(跨校辦理課後安親等就學所需相關費用)
低收入戶或特殊個案
實支金額 100%
○人/
○○○元
○○○○元
中低收入戶
實支金額
○人/
○○○元
○○○○元
家庭突遭變故或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實支金額
○人/
○○○元
○○○○元

玖、經費動支程序及方式:
經本校校長、教職員工或家長反應需要協助之個案學生,得提出書面申請,審核前得視需求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經本小組審核通過後撥款補助。
拾、公開徵信
一、本校應於教育部教儲戶網站公告下列資料,以為公開徵信:
(一)定期刊登捐贈人之基本資料(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金額、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收據編號)及辦理情形。
(二)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儲戶之經費收支明細。
(三)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應將前一年度教儲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教育局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
二、公告之內容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拾壹、預期效益:
一、預計每年補助○○名個案學生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共計○○○○元,使其安心就學,努力上進。
二、預計每年補助○○名個案學生餐費,共計○○○○元,讓其能與其他學生共享餐點,感受社會溫馨。
三、預計每年補助○○名個案學生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共計○○○○元,讓其感受社會各界的溫暖。
拾貳、捐款人之褒獎:
捐款人(單位)一次或當年度累積捐款金額達六萬元以上者,得報教育局申請頒發臺南市政府感謝狀。
拾參、其他相關事項:(內容由各校自訂)
拾肆、本執行規定訂定及修正時,應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局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