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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總務處 | 2015-08-28 | 點閱數: 429
臺南市六甲區六甲國民小學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壹、依據
一、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二、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三、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貳、勸募目的:
一、為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本校特設置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本專戶),專款補助,使學生順利就學。
二、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善用社會各界捐款,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參、勸募方式:
一、 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辦理全國公開勸募。
二、捐款流程:捐款人填寫捐款意願書→匯款至本校教育儲蓄戶→3-5個工作天後於教育儲蓄戶網站查詢捐款是否成功→學校開立收據寄發捐款人。
肆、經費存管:(內容可由各校自訂)
   本校勸募所得金錢應儲存於公庫金融機構開設之教育儲蓄專戶。勸募所得金錢及其孳息得不斷滾存,專用於補助經濟弱勢學生之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餐費或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並不得用於與經濟弱勢學生就學無關之支出。
伍、組織與職掌:

職 別
職稱
負 責 工 作
備 註
召集人
校長
綜理統籌教育儲蓄專戶工作事宜
召集及主持工作會議
 
執行秘書
總務主任
辦理教育儲蓄專戶行政業務
受理彙整各項申請補助案件
彙整各項會議資料並作成紀錄
教育部教育儲蓄專戶網頁資料管理
儲蓄專戶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委員
(學校教職員)
教務主任
議決各項提案事項
審核各項申請補助案件
監督管理小組辦理各項事項
協助籌募教育儲蓄專戶
 
委員
(學校教職員)
學務主任
議決各項提案事項
審核各項申請補助案件
監督管理小組辦理各項事項
協助籌募教育儲蓄專戶
 
委員
(學校教職員)
輔導主任
議決各項提案事項
審核各項申請補助案件
監督管理小組辦理各項事項
協助籌募教育儲蓄專戶
 
委員
(學校家長會代表)
家長會長
議決各項提案事項
審核各項申請補助案件
監督管理小組辦理各項事項
協助籌募教育儲蓄專戶
 
委員
(社區公正人士)
六甲里里長
議決各項提案事項
審核各項申請補助案件
監督管理小組辦理各項事項
 
委員
(教育、社會福利、財務管理或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
退休人員聯誼會會長
議決各項提案事項
審核各項申請補助案件
監督管理小組辦理各項事項
 
備註: 1.管理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家長會代表、社區公正人士、專家學者及學校教職員聘(派)兼之,其中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2.學校家長會代表由家長委員會向校長推薦。學校未設家長會者,由校長遴聘家長代表擔任之。

 
陸、補助對象:
本專戶限補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的本校之學學生(以下簡稱個案學生):
一、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家庭狀況屬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家庭突遭變故。
四、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柒、補助經費用途:
一、本專戶補助經費用途限於本校在學個案學生之下列項目之一:
(一)學費。
(二)雜費。
(三)代收代辦費。
(四)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
(五)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二、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
三、 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應報教育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四、 不得用於與經濟弱勢學生就學無關之支出(例如:住院醫療費用及急難救助,應依   公益勸募條例規定申請勸募)。
五、 前項指定對象轉出本校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轉入學校教儲戶繼續執行,但轉入學校無申辦教儲戶者,應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
捌、補助基準:(內容可由各校自訂)
(一)個案學生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者,不再重複補助;但其他經費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者得依其需要再予補助。
(二)低、中低收入戶學生申請學生寄宿費、早、晚餐、教育生活費及學雜費差額補助者,應檢附家庭訪問紀錄表,並經本小組審核通過後,再依補助基準撥款補助;惟教儲戶可用額度不足支應時,得酌予調降補助額度。
(三)每一個案學生之補助標準應依下方所列經費概算,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學生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

補助類別
申請條件
繳附證件
補助金額
備註
學雜費
未申請原住民、身心障礙、軍公教遺族、特殊境遇婦女、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等公費、助學金者
申請書
訪視紀錄表
依實際註冊費
補助
 
教育生活費
因家境貧困或家庭突遭變故致無法支付生活及學習所需費用且未獲其他同質補助者
申請書
訪視紀錄表
依實際繳交金額補助
補助項目
午餐費
點心費
服裝費
其他
急難救助金
學生家庭遭遇重大變故或災變學生本人或家長罹患重大傷病無力就醫或經濟拮据
申請書
醫療證明文件或其他足堪證明之文件或照片
每次 2000 元至 5000 元最高不逾 5000 元
專案申請審查
其他特殊情況補助費
非屬上述情形之例外項目經管理小組專案審查通過之申請補助項目
申請書
計劃書含經費需求說明書或其他供小組審查參考之文件資料紀錄或照片說明
每次 2000 元至 5000 元最高不逾 5000 元
專案申請審查

 
備註:本表係供各級學校參考使用,有關學雜費、代收代辦費等項目仍請依學雜費及代收 代辦費相關規定編纂。
玖、經費動支程序及方式:
   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自行或依家長反應發現需要協助之個案學生,得提出補助之書面提案,經學校管理小組審核通過後撥款補助,審核前得依需要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
拾、公開徵信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告下列資料,以為公開徵信:
(一) 定期將捐贈人之基本資料(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金額、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收據編號)及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二) 學校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以公開徵信。
(三) 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以公開徵信。
二、公告之內容應依資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拾壹、預期效益:
(一)    預計每年補助5 名學生學雜費及教科書費 3,000 元,預計共計補助 15,000 元,使其安心就學,努力上進。
(二)    提供學生教育生活補助費及急難救助費用,感受社會各界的溫暖。
拾貳、捐款人之褒獎:
捐款人(單位)一次或年度累積捐款金額達六萬以上者,得函報本府教育局申請頒發市府感謝狀。
拾參、本執行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