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
-
人事室
|
2012-09-05
|
點閱數:
737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懷孕懷有雙胞胎,經診斷其中一胎無心跳,得否請流產假及娩假疑義一案。
說明:
一、依銓敘部部長信箱 101 年 8 月 22 日部法二字第 1013636156 號電子信件回函副本辦理。
二、基於我國正面臨少子化情形,及政府鼓勵公務人員生育之政策,案經轉准銓敘部部長信箱 101 年 8 月 22 日部法二字第
1013636156號電子信件回函略以,依該部 87 年 4 月 20 日台
法二字第 1610568 號函,女性公務人員懷有雙胞胎,因優生
保健之需要施以減胎手術或腹中胎兒因故流產或其中一胎
流產,另一胎平安生產者,應如何給假等節,該部經審慎
研酌,若係施行減胎手術者,尚不宜核給流產假;假若係
發生流產或分娩之事實者,自應分別依規定給假;至如於
核給流產假期間復發生另一胎兒流產或分娩之事實者,即
應後項發生之事實給假,惟與原核給流產假剩餘日數之重
疊部分不再給假。本案關於公務人員懷孕懷有雙胞胎,經
診斷其中一胎無心跳,得否請流產假及娩假疑義,請服務
機關依上開規定覈實認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