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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11-29 | 點閱數: 23469
壹、    公差公出之定義:
1. 依據考試院(46 )台試秘二字第0八四二號函釋規定:「公差與公假,有顯著之區別,前者係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適用差旅費報支之規定者,後者為請假規則第三條(按現為第四條)所明定。」
2. 又依據考試院(46 )臺試秘二字第0八四二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76.8.24.( 76 )局參字第二一二五六號函釋:公出公差性質上並無不同。惟公出通常指短時外出處理公務,不涉及差旅費之報支;公差則適用差旅費報支之規定。
3. 依據銓敘部 81.6.1.(81)台華法一字第0七一五一0七號函解釋:公差係公務人員奉長官之指派,離開辦公處所執行與本職有關之公務。因此公差為處於執行職務狀態,僅其執職務之地點須離開其固定之辦公場所而已。
4. 依據銓敘部 74.12.27.(74)台華典三字第六0三0四號函解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有關公假定義之第一項: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如係代表本機關出席各種會議,仍以「公差」登記。)
5. 公差係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任務者或代表機關出席各項會議者。
6. 公出:因處理公務須離開服務機關惟時間不長且無連續性者。一般而言,公出係指到達服務機關上班後下班前,短時間短距離外出處理公務,因此公出者仍應按規定刷卡。
貳、    公假之定義: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1.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2.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3.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4.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5. 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6. 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者。但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7. 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8.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9.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10.   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11.依考試院訂定之激勵法規規定給假者。
參、    補假之規定:
1. 公差:奉派出差期間如逢假日時,得依規定補假。
2. 公假:公假期間如逢假日時,除參加選務工作人員外,其餘並無補假之規定。
肆、    公(傷)假:
1. 公差公出:因屬執行職務性質,得依規定請公傷假。
2. 公假:依個案經權責機關認定與執行職務性質有關者,得依規定請公傷假;反之則否。
伍、    公傷假案例分析:
1. 公務人員於上班時間請妥病(休)假,在返家途中發生車禍住院治療,經服務機關認定確實者,准予公假。(省公報 80 冬 37 期)
2. 公務人員於中午外出參加會餐致腦中風住院治療,因既非在上班時間又非在辦公場所突發疾病住院,且致病與執行職務間尚無直接因果關係,故住院期間不宜核給公假。 (省公報 81 春 39 期)
3. 公務人員於上班執行職務時摔傷,自行醫治至深夜病情惡化而就醫治療,因非屬於執行職務突發疾病(係指突然發病自辦公場所直接送醫),故其療傷期間應以病假處理。 (省公報 81 夏 63 期)
4. 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同意利用公餘時間進修,於進修途中發生車禍住院療治,與執行職務間無直接因果關係,自亦非屬「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不得核給公假。(銓敘部 91.08.05 函釋)
陸、    公保殘廢給付
1. 公差公出:因屬執行職務性質,得依規定請因公殘廢給付。
2. 公假:依個案經權責機關認定與執行職務性質有關者,得依規定請因公殘廢給付;反之則否。
柒、    因公傷病退休:
1. 公差公出:因屬執行職務性質,如傷病達退休標準者,支領一次退休金者,任職未滿 5 年以 5 年計;支領月退休金者,任職未滿 20 年以 20 年計。
2. 公假:依個案經權責機關認定與執行職務性質有關者,可比照公差規定核給因公傷病退休,反之則否。
捌、    撫卹:
公差公出
1.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應於公務人員經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或代表機關參加活動,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或參加活動,返回辦公場所或居住處所止之期間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遭受暴力、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所受暴力、所生意外或危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二、因執行公差任務,遭受感染,引發疾病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罹患疾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應於執行職務、公差期間或於辦公場所執行公務期間,因突發性疾病發作,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猝發疾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2.公差之合理時程內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符合因公死亡要件,遺族得依規申請因公撫卹。除一次撫卹金加發百分之二十五外,任職未滿 15 年者,以 15 年計,年撫卹金給與 15 年。(一般撫卹者,任職年資如未滿 15 年,依其年資僅發給一次撫卹金,不另發給年撫卹金;滿 15 年以上者,才另發給年撫卹金 10 年)
3.公假:依個案經權責機關認定係屬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者,其遺族得依規定申請因公撫卹;反之則否。
玖、    案例分析:
1. 公務人員奉准公假參加健康檢查,於必經途中發生車禍死亡,因非公差性質,不得依因公撫卹規定(因公差遇險或罹重病或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核給因公撫卹。
2. 依銓敘部解釋略以「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之規定,基本上需奉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並有公差證明文件為限。故同仁如有利用非上班時間到機關或至機關外執行公務,仍請依規定事先完成一定之行政程序,如填寫公差或加班或因不及填寫書面資料時之口頭報備程序(事後仍應補足應有程序)等,以免損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