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申辦緩召逐次儘後召集作業期程案暨緩召第 5 款及儘後召集第 4 款受理申請公告
1.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公告編號 153313辦理。
2.國防部因應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相關條文修訂,並於109年1月1日生效,計有緩召第2、3、5款、逐召第1至第9款、儘召第1、3、4款,將原「年齡限制」條文刪除(如附件1)。
3.後備軍人及補充兵「109年度緩召第5款暨儘後召集第4款」自109年1月2日起至2月10日止,符合申請人員請至各區公所申請辦理(如附件2),公告及相關作業參考表格已於1月2日登載於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全球資訊網,請下載運用。
4.如有本案相關疑問,請逕洽本校人事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