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2 年 10月 29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20960834 號函,本市教師每日出勤時間超過 8 小時但不足 1 小時之超勤時數,得於同一學年度累積時數核予獎勵,敘獎標準如下︰
(一)每學年累積總超勤時數 30小時以上未達 60 小時經核定者,核予嘉獎 1 次。
(二)每學年累積總超勤時數 60小時以上未達 90 小時經核定者,核予嘉獎 2 次。
(三)每學年累積總超勤時數 90小時以上經核定者,核予記功 1 次。
二、本校到班時間為 7 : 40至 16 : 00 ;超勤採計時段為 7 : 40 至 8 : 00 ,每日 20 分鐘。(如該時段請假未到勤,則不予採計超勤時數)
三、適用對象:教師兼導師。
四、符合敘獎者,得填寫附件超勤紀錄表,於該學年度結束後送人事室統一辦理。
備註:
一、執行導護時間為7 : 10 至 7 : 40 ,已另行核計獎勵或補休,請勿重複列入超勤計算。
二、依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2年 6月 28 日南市教人字第1020594053號函,未兼導師及行政人員中午用餐時間非屬上班時間,爰未超過每日出勤時間 8 小時規定,無需計算超勤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