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10年8月13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86893號函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自111年2月1日起,得依該函說明段之認定標準,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
- 認定標準:具備特殊教育學校(班)身心障礙組教師證書之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者),於特殊教育學校或一般學校特殊教育班(包括各類別特殊教育班)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至其申請退休生效日已連續滿3年。惟兼任行政職務者,每週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授課節數應達8節以上。
- 自願退休條件:任職滿5年,年滿56歲。
- 另,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依前開規定申請自願退休,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仍應依退撫條例第32條規定辦理,即除符合同條第5項情形者外,全額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58歲,併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