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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主任 - 輔導室 | 2023-08-25 | 點閱數: 63

一、依據「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 法」(如附件 1)辦理。 二、本案符合下列資格者得擇一申請獎補助學金: (一)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 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得領補助金(優先補 助)。 (二)上學年度學業成績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得領 獎學金。 三、 111 學年度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補助費、獎學金、其 他機關團體之獎助學金或已領取教育代金者,不得再申請 本案獎補助金。 四、請轉知相關學生提出申請,由學校召開初審會議,並將初審會議紀錄及相關申請表件(如附件 2)於旨揭時程內提出, 逕寄民治特教中心蔡佩君小姐(730 臺南市新營區公誠街 5-1 號 信封加註「獎補助金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