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肯定代理教師教學辛勞及權益,自 114 月 8 月 1 日起代理教師如於聘期中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或具合格教師證書之 代理教師於聘期中取得較高學歷者,比照專任教師規定辦 理改敘,並配合修正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 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聘任補充規定)。
二、於聘任補充規定修正發布前,代理教師如符合上開情形, 得依本函下達後 3 個月內檢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改敘,並 溯自教育部核發之教師證或畢業證書登載日期生效;逾期 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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