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經濟發展局 108 年 3 月 26 日南市經工商字第 1080354165 號函轉內政部警政署 108 年 3 月 19 日警署刑防字第 1080001619 號函辦理。
二、近期國內發生詐騙集團透過駭入公司系統長期潛伏,觀察雙方往來郵件,或進行網路監聽分析交易資料,再藉由極為相似之電子郵件傳送予該公司進行詐騙。
三、內政部警政署為防上開類案發生,製作本案「竄改商務電子郵件」詐騙案例 1 則,提醒經手國外匯款的採購及會計人員,涉及大筆匯款時,應仔細辨別電子郵件地址,信件中提到變更匯款帳號時,應透過原有聯繫管道再次確認,避免造成巨大損失。
四、檢附「竄改商務電子郵件」詐騙案例 1 則(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