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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維芳 - 人事室公告 | 2022-08-26 | 點閱數: 298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園)應恢復簽到(退):
(一)一個月內有二人以上曠職一次者。
(二)兩個月內有一人曠職二次者。
(三)全校教師曠職二次以上之人數達四分之一者。
(四)本局抽訪之校(園)未依本要點辦理且糾正後未改善者或兩個月內
   發現三次以上教師未到勤者。

  ()上班時間內擅離職守、虛報加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及其他有礙辦公秩序之情事或違反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出勤實施 礙辦公秩序之情事或違反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出勤實施要點等差勤規定,經本局查證屬實且認情節嚴重者。
   前項恢復簽到(退)之校園,有顯著改善並報局核准後,得至次學
  年期起恢復免簽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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