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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惠美 - 人事室公告 | 2017-09-04 | 點閱數: 400

主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假、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等情事,於進行實務訓練成績考核時,無需列入考核,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106 年 8 月 29 日公訓字第 1062160609 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第 1 項)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得請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 1 日者,以 1 日計。……(第 5 項)其餘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規定,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第 36 條第 2 項規定:「實務訓練受訓人員成績,按其本質特性及服務成績 2 項評分。……。」又保訓會 103 年 7 月 29 日公訓字第 1032160656 號書函釋以:「……家庭照顧假是否列入請假紀錄計算以為考核一節:按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6 項規定:『各機關辦理考績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爰此,參採上開規範精神,有關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請家庭照顧假,於進行實務訓練成績考核時,無需列入考核。」
三、綜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係由實務訓練機關綜整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之品德、才能、生活表現、學習態度及工作績效等考核項目綜合考評。保訓會前參採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6 項規範精神,以 103 年 7 月 29 日上開書函釋以「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請家庭照顧假,於進行實務訓練成績考核時,無需列入考核。」茲考量該條文所定不得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除家庭照顧假外,尚有生理假等 9 項因素,為保障受訓人員權益並兼顧各項因素之衡平,爰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如有請旨揭假別及有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等情事,於進行實務訓練成績考核時,均無需列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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