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南市政府 108 年 11 月 14 日府人給字第 1081125296 號函辦理。
主旨: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本修正規定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檢送「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修正規定各一份。
二、旨揭原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符合補助資格者應自行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教學醫院、經教學醫院、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並於受檢後,填妥健康檢查補助費申請表(如附件),檢具檢查費用收據申請補助。
(二)未滿四十歲編制內之公務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得每兩年一次給予公假一天前往受檢,並須由受檢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