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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維芳 - 人事室公告 | 2020-04-14 | 點閱數: 407

一、  鑒於酒駕造成自身與他人生命、財產損害甚鉅,且引發社會大眾非議,為事前防範公務人員酒駕致人傷亡之不幸事件發生,

         並維護公務人員身心及家庭之健全,各機關應加強落實平時宣導教育及督導,貫徹政府酒駕零容忍之決心。

 

二、 酒駕之公務人員除依行政院108114日修正「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嚴懲外,

         如有受考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所定「言行失檢,損害機關聲譽,有具體事證」之情形者,

         機關應本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立法意旨,衡量其全年工作績效表現、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情形,覈實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

 

三、 另酒駕經警察人員取締(含不依指示停車受檢測稽查或拒絕接受測試檢定),未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且服務機關因他人檢舉或媒體報導,始知悉有酒駕事實者,除依當次違規情節予以懲處(戒)外,另核予申誡二次,請加強宣導,勿心存僥倖。

 

四、 檢附「修正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及其建議懲處基準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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