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業於 110 年 6 月 30 日訂定發布「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補助要點」,並自 110 年 7 月 1 日生效,該要點重點如下:
一、立法目的:為落實「0-6 歲國家一起養」 政策,提升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生活, 加強經濟安全,以加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補助予以協助。
二、主辦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三、業務之執行:行政院人事行政處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四、補助對象: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被保險人。
五、補助基準:按育嬰留停津貼所依據之平 均月保險俸(薪)額之百分之二十計 算後,與育嬰留停津貼合併發給。
六、跨越本要點生效日以後之補助計算方式:被保險人請領育嬰留停津貼期間跨越本要點生效日者,其生效日以後之日數依前點規定計給;未滿一個月之七、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八、定不予發給本補助之情形:
(一)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請領之育嬰留 停津貼被撤銷或廢止。
(二)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九、於依本要點核給之補助處分如有不服,得按其身分,分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或訴願法之規定,提起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