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1 年 1 月 14 日府衛疾字第 1110097997 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告內容,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室內外從事運動、唱歌、室內外拍攝個人或團體照、單人或多人進行直播、錄影、主持、報導、致詞、演講、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恢復為須佩戴口罩,另於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或活動(例如:藝文表演/劇組/電視主播等演出員正式拍攝演出時、運動競賽之參賽選手及裁判於比賽期間等),如符合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之相關防疫措施,得暫時脫下口罩。
(二)賣場、超市、市場應加強人流管制,維持室內空間至少 1.5 米/人(2.25 平方米/人),室外空間至少 1 米/人(1 平方米/人)之規定;不提供試吃。
(三)宴席不得離桌進行敬酒/茶等社交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