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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榮欣 - 學務處公告 | 2016-08-23 | 點閱數: 580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 年 8 月 17 日環署授訓字第 1050017030 號函辦理。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 1 月 31 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參加 4 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於翌年 1 月 31 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前項環境教育,得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前項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協助民營事業對其員工、社區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環境教育。


三、目前已取得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已達 134 處,請貴單位鼓勵所屬單位未來辦理環境教育學習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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