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年臺南市立麻豆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範本)
中華民國 O年 O月 O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學生之獎懲應衡酌學生個別差異、比例原則,以為獎懲輕重之參考:
(一)動機與目的。
(二)態度與手段。
(三)行為之影響。
(四)家庭之因素。
(五)平日之表現。
(六)行為次數。
(七)行為後之表現。
(八)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包括雙方間存在之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 源之不對等狀況。
二、學生之獎勵與懲罰,分左列各項: (一)獎勵:1嘉獎。2小功。3大功。4特別獎勵:獎品、獎狀、榮譽狀(章)。 (二)懲罰:1警告。2小過。3大過。4特別懲罰:帶回管教。 三、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嘉獎:(各校每學年應針對自有條目檢視其合理性)
(一)服裝儀容經常維持整潔端莊,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態度謙恭、禮節週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團體活動成績表現優異者。
(四)與同學合作互助,表現優異者。
(五)服務學習盡職,足為同學模範者。
(六)主動為公,熱心服務者。
(七)勸導同學努力向上者。
(八)體育運動時,表現運動道德優良者。
(九)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十)愛護公物有具體事蹟者。
(十一)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二)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表現優良者。
(十三)熱心公益、見義勇為而有事實證明者。
(十四)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四、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功:(每學年應針對各校自有條目檢視其合理性)
(一)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表現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
(二)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異者。
(三)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致遭受損害者。
(四)倡導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良者。
(五)熱心公共服務,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六)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七)參加各種服務成績優良者。
(八)維護團體秩序表現優良者。
(九)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五、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大功,並得給予特別獎勵:(每學年應針對各校自有條目檢視其合
理性)
(一)愛護學校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表現者。
(二)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成績特優者。
(三)參加各種服務,成績特優者。
(四)長期表現孝敬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姐妹,有具體事蹟者。
(五)經常幫助別人,而為善不欲人知,經查明情節確實,值得表揚者。
(六)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表揚者。
(七)有特殊優良行為,足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八)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六、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警告:(每學年應針對各校自有條目檢視其合理性)
(一)態度不佳,經屢次勸導後仍不改正者。
(二)服裝儀容或個人使用之桌椅廚櫃不整潔且屢勸不聽者。
(三)不按時繳交作業,經屢次催繳仍未改善者。
(四)升降旗及各項集合,喧嘩嘻鬧且屢勸不聽者。
(五)言行態度輕浮、隨便,經屢次糾正仍未改善者。
(六)服務公勤不盡職,屢勸不聽且經查明屬實者。
(七)參加公共服務不認真或團體活動不熱心,屢勸不聽且經查明屬實者。
(八)拾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或有偷竊行為查明屬實者。
(九)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屢勸不聽者。
(十)不遵守公共秩序、上課安寧或破壞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十一)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者。
(十二)不遵守請假規則者。
(十三)未依學校 3C產品使用規則,擅自使用行動電話、平板電腦等相關器材者。
(十四)在校上課期間未經許可隨意向外購買飲料、食品者。
(十五) 學校重大活動基於校園安全及秩序考量,若經學務處宣佈不得到校而到校者。
(十六) 非經他班導師許可進入他班教室,情節輕微者。
(十七) 輕度違規(服儀不整、亂丟垃圾、罵髒話….)經班級登記第三次者。
(十八) 行為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對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之定義,情節輕微者。
(十九) 未經師長同意,擅用學校公物或教學設備者。
(二十)請假離校後,無正當原因而出現於校園或校區周圍者。
(二十一)腳踏車裝設火箭筒到校,或單車雙載,查明屬實者。
(二十二)其他不良行為,合於記警告並查明屬實者。
七、有下列事蹟之一,屢勸不聽且查明屬實者記小過:(每學年應針對各校自有條目檢視其合 理性)
(一)欺騙師長,情節輕微者。
(二)不按規定進出校區者。
(三)蓄意破壞公物,情節輕微者。
(四)擾亂團體秩序或不遵守交通秩序或規則,情節較重者。
(五)試場違規,情節輕微者。
(六)攜帶或閱讀有礙青少年身心發展之書刊、圖片、錄音帶、錄影帶或光碟片等視聽資
料者。
(七)不假離校外出者。
(八)無故不參加集會者。
(九)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者。
(十)言行不檢或服儀不整,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十一)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十二)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三)有吸菸行為及攜帶菸具者。
(十四)以任何形式違反智慧財產權法(如抄襲、盜拷他人書面著作及影音作品等),情節輕微者。
(十五)行為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對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之定義,情節一般者。
(十六)違反前列第七項各款之一或其他不良行為,其情節較為嚴重者。
八、有下列事蹟之一,屢勸不聽且查明屬實者記大過:(每學年應針對各校自有條目檢視其 合理性)
(一)欺侮同學或毆打同學者。
(二)態度傲慢、污辱師長者。
(三)強行借用學校或他人財物者。
(四)無照駕駛汽、機車者。
(五)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者。
(六)撕毀學校布告者。
(七)考試舞弊或試場違規,情節重大者:
(八)有竊盜行為者。
(九)冒用或偽造文書、印章或塗改文件者。
(十)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一)出入不正當場所、行為不檢有辱校譽者。
(十二)吸食或注射違禁(藥)品者。
(十三)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者。
(十四)有酗酒、賭博、嚼檳榔等行為者。
(十五)行為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對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之定義,情節重大者。
(十六)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 BBS)、社群網頁( FACEBOOK)或類似功
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或非法軟體交易之訊息。
(十七)以任何形式違反智慧財產權法(如抄襲、盜拷他人書面著作及影音作
品、於學生個人或班級社團網站供公眾下載受保護之著作。等),情節重大者。
(十八)違反前列第八項各款之一或其他不良行為,其情節較為嚴重者。
九、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做出特別懲處決議由家長帶回自行管教者,其每次自行管教期限, 以 帶回當日起算,應以不超過五日為原則。家長如有繼續延長自行管教之意願,應於兼衡其受教權之原則下,由家長提出申請,送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
十、有關學生獎懲,全校教職員均有提供資訊及參考意見之權利與義務。嘉獎、小功、
警告、小過,由學務處核定公布,並通知導師及學輔人員加強輔導;大功、大過、
特別獎懲應知會導師、輔導教師簽註意見後,由學生獎懲委員會通過決議後,報請
校長核定公佈。
學生獎懲核定公布後,當事人或家長如有異議,於收到通知書當日起算二十日(不含例假日)內向學校提出申訴。
十一、學生在校肄業期間,功過累積計算,但對等之功過得予相抵,轉學離校時學校應主
動提供功過資料。
十二、學生之獎懲均應隨時列舉事實,通知家長,並於學期(年)結束時,填入學生成
績通知書內。
十三、為鼓勵學生積極向善,應另定改過銷過實施要點,並由校長核定公布施行。
肆、學生對外比賽獎勵標準參考
比賽類型 |
大功貳次 |
大功乙次 |
小功貳次 |
小功乙次 |
嘉獎貳次 |
嘉獎乙次 |
全市第一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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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第二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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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第三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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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佳作入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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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第一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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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第二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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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第三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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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佳作入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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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第一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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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第二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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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第三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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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入選佳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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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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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本實施要點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