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立麻豆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08月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麻豆國中(以下簡稱本校)為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教師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訂定麻豆國中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貳、總則
第一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左列之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二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依左列原則處理: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治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第三條: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第四條: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
第五條: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項輔導。
前項輔導需具特殊專業能力者,得請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六條: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律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前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得移請訓導處、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處理。
第七條: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
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第八條: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第九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第十條: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導,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合諧。
參、輔導與管教原則
第十一條: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它適當之獎勵。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左列獎勵:
一、嘉獎。
二、小功。
三、大功。
四、獎品、獎狀、獎金、獎章。
五、其他特別獎勵。
第十二條: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左列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一)
二、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三、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四、經監護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五、調整座位。
六、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七、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八、列入日常生活表現記錄。
九、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十、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十一、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二、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三、其他適當措施。
(前項適當措施於必要時,教師應徵求家長或監護人書面同意外,得請訓導處、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並經校務會議或擴大導師會報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左列措施:
一、警告。
二、小過。
三、大過。
四、假日輔導。
五、心理輔導。
六、留校察看。
七、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八、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九、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依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辦法處理。
十、其他適當措施。
第十四條: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款與第十三條第十款之規定,以其他適當措施管教學生時,其執行應經適合程序,並於事前或事後提經導師會報或校務會議核備,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第十五條: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第十六條: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教師或教育人員應立即處置,予以暫時保管,並通報學校,並視其情節通知家長領回或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化學製劑及其它危險物品。
二、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三、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卡帶或其他物品。
四、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其他違禁品。
學生攜帶或使用前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礙學習、教學或公共安全者,學校或教師得予以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其家長。【學校或教師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
第十七條: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一、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 之虞時。
二、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第十八條:依第十二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訓導處或輔導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就前項情形,教師應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或提供輔導管教紀錄,供其參考。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級、圖書館或輔導室等處,參與適當之活動,或依規定予以輔導與管教。
訓導處或輔導室於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訓導處或輔導室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但不應基於處罰之目的為之。
第十九條:學務處或輔導室依第十八條實施管教,須監護權人到校協助處理者,應請監護權人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之責任。
學生違規情形,經學校訓導處或輔導室多次處理無效且影響班級其他學生之基本權益者,學校得視情況需要,委請班級(學校)家長代表召開班親會,邀請其監護權人出席,討論有效之輔導管教與改進措施。
第二十條:訓導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應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學生獎懲委員會應注意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監護權人發言之權利,並充分討論與記載先前已實施之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學校除採取第一項所定處置外,必要時,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
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以評估其效果。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 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得終止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之處置;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結束後,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第二十一條:本校為有效協助校園之中輟及高關懷群個案,開設高關懷課程。
訓導處或輔導室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參加高關懷課程之處置時,應依該校規定,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或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議決後,始得為之。
本校設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業務承辦處室主任擔任執行秘書,小組成員得包括學校各處室主任、相關業務組長、家長會代表、導師等。執行小組應定期開會,每學期應召開二次以上會議,規畫、執行與考核相關業務,並改進相關措施。
高關懷課程編班以抽離式為原則,依學生問題類型之不同,以彈性分組教學模式規劃安排課程(如學習適應課程、生活輔導課程、體能或服務性課程、生涯輔導課程等),每週課程以五日為限,每日以七節以下為原則。
高關懷課程之師資,依實際需要,經執行小組議決後,由校長聘請校內外開設相關課程或活動專長之人員擔任。
高關懷課程由專責教師擔任導師工作。
第二十二條:為維護校園安全,本校得訂定規則,由訓導處進行安全檢查:
訓導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第二十三條: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一、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
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其他違禁物品。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以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發現學生可能處於高風險家庭時,應通報學校。學校應運用「高風險家庭評估表」,採取晤談評估等方式,辨識學生是否處於高風險家庭,建立預警系統,建構其篩檢及轉介處遇之機制,以預防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發生,並得於事件發生時,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有效處理。
第二十五條: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知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立即向本縣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該法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教師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立即通報本縣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教師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立即向本縣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教師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一條規定,通知學校向本縣政府或教育部通報。
肆、學生獎懲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功能如附件二,並應於每學期末之校務會議作學期檢討及修訂。
第二十七條: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十八條: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見附件四],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第二十九條: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導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輔導室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會同輔導室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伍、救濟
第三十條:本校學生對於教師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如有不服,教師及學校應告知學生得於該輔導與管教措施發生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其以言詞為之者,應錄音或作成紀錄。
本校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本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三十一條: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規定如附件三。
第三十二條:學生受重大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致損及其受教育權益者,經向學校申訴未受救濟,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家長或監護人代理之)
陸: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
第三十四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得採規勸或糾正之方式,並應避免有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等構成犯罪之違法處罰行為。
第三十五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構成行政罰法律責任或國家賠償責任之行為。
第三十六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侵害學生權利,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
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予以告誡。其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教師有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相關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規定,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情節重大者,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相關規定處理。
附表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正向管教措施 |
例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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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學生溝通時,先以「同理心」技巧了解學生,也讓學生覺得被了解後,再給予指正、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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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學生不能做出某種行為,清楚說明或引導討論不能做的原因。而當他沒有或不再做出該行為時,要儘速且明確地對他沒有或不再做該行為加以稱讚。 |
「因為如果你講話,老師講課的時間就不夠,老師也會分心,課就講不完或講不清楚,同學可能聽不懂。」 「想想看,如果你很想聽課,却有同學不斷講話,你會受到什麼影響?」 「以前你上課常隨便講話,但今天你沒有隨便講話,你很有禮貌(或很會替別人著想)。」
「想想看,你要如何安排時間與金錢?要花多少金錢、多少時間在髮型上?」 「我們來討論金錢的價值、生命的價值,要把金錢、時間用在什麼事情上比較有意義呢?」 「你以前的頭髮很亂,看起來沒有精神,今天的髮型很清爽,看起來很有活力。」 |
除具體協助學生了解不能做某種不好行為及其原因外,也要具體引導學生去做出某種良好行為,並且具體說明原因或引導孩子去討論要做這種好行為的原因,並且,當他表現該行為時,明確地對他表現這種行為加以稱讚。 |
「如果在老師講課時,每個同學都可以任意講話,你認為這樣好嗎?有什麼壞處?相反地,如果大家都能不隨便講話,則有什麼好處、壞處呢?」 「○○同學要講話時,會先舉手問老師,很有禮貌;○○同學,在老師一開始上課,就不再講話,會很認真地看著老師,讓老師很高興,很想好好教給你們最好的!」
「我們要出國交流,對方要求短髮、整齊,如果我們不按照對方的要求,後果是什麼,我們要怎麼做比較好?是入境隨俗?或不再去交流?各有何優缺點?什麼樣的決定比較好?」 |
利用討論、影片故事或案例討論、角色演練及經驗分享,協助學生去了解不同行為的後果(對自己或他人的正負向影響),因而認同行為能做或不能做及其理由,以協助孩子學會自我管理。 |
請同學在生活中觀察紀錄打人的事件與被打的人的反應及感受,老師帶著學生一起討論;也請同學分享被打的經驗,並討論打人的短期及長期的好處和壞處;師生一起看控制生氣的示範影片,學習如何控制生氣的步驟。 |
用詢問句啟發學生去思考行為的後果(對自己或對他人的短期與長期好處與壞處),以增加學生對行為的自我控制能力;並給予學生抉擇權,用詢問句與稱讚來鼓勵學生做出理性的抉擇,以鼓勵學生的自主管理。 |
「你可以繼續每天打電玩打到半夜;但對你的身體、功課以及你和爸媽的關係有什麼壞處?如果你能節制與安排玩電玩的時間,對你有什麼好處?」 「玩電玩有什麼好處?這些好處是不是用其他的活動或做其他事情可以取代?」 「想想看,玩電玩一時的好處、壞處;更長遠的好處、壞處,你如何決定?老師可以協助你一起思考與規劃,作出對自己、對別人都較好的決定。但最重要的,你自己要想清楚,做好決定,並負責任;老師相信你,也期待你做出最有智慧的決定。」 |
注意孩子所做事情的多元面向,在對負向行為給予指正前,可先對正向行為給予稱讚,以促進師生正向關係,可增加學生對負向行為的改變動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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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不對的行為或不好的行為加以糾正;但也要具體告訴學生是「某行為不好或不對」,不是「孩子整個人不好」。 |
「你生氣時容易出手打同學,對自己、對同學都不好;但老師並不認為你整個人都不好,老師了解你有時也會幫一些人的忙;希望你發揮會替別人著想、幫忙別人的優點,以後不再打人。」 |
附件二
麻豆國中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成員:
三、學生代表為三年級代表一至二名。
四、教師代表一至二名(含學生當事人之導師或相關任課教師)。
第二條:獎懲標準:依麻豆國中學生獎懲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運作方式:
如需申訴救濟應於接到決定書後兩週內為之,逾期得維持原議。
第四條:本組織章程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三
麻豆國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成員:
一、校長及學務主任、輔導室主任、教務主任為當然成員。
二、家長會代表一至二名或由家長會長全權代表。
三、學生代表為三年級代表ㄧ至二名。
四、教師代表一至二名(含學生當事人之導師及相關任課教師)。
第二條: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學校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生申評會)提出申訴,但同一案以一次為限。
第三條:學生申評會召開時需有本章程第一條二至四款之各種代表至少各一名及任兩名當然成員與會。學生當事人之導師及相關任課教師或相關人物得列席或迴避。召開時公推一名為會議主席。
第四條:學生申訴受理單位為訓導處訓管組,並綜理申訴與諮詢案件之收件、分辨、彙整與連繫工作。
第五條:學生申評會審議時應請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到場,並給予陳述機會。
第六條:因審議所得學生當事人資料應予保密。涉及師生倫理或性侵擾事件之申訴,學生代表得不參加。
第七條:學生申評會審議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並副知原處分單位。申訴人如有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再申請覆議,但同案以一次為限。如覆議仍維持原判應予執行。覆議結果應予執行,如非發現新證據,否則不得申請第二次覆議
第八條:學生申評會作成決定後,原處分單位如認為有與法規牴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列舉具體事實及理由陳報校長,並副知學生申評會。校長如認為有理由,得移請學生申評會再議,但以一次為限,再議結果應予執行。
第九條:申訴人得於決定書未送達前撤銷申訴申請。申訴期間處分可暫緩執行。
第十條:本組織章程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