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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活動組 - 學務處 | 2023-03-27 | 點閱數: 423

其它特殊表現之計算方式如下:

  1. 政府主辦、政府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承辦、政府與民間團體合辦且獎狀需具備辦理文號與政府機關關防。

第 1 名

特優、冠軍、金牌

第 2 名

優等、亞軍、銀牌

第 3 名

甲等、季軍、銅牌

第 4 名

殿軍、佳作

第 5 名

第 6 名

A

國際比賽

18

15

12

9

6

3

B

全國比賽

12

10

8

6

4

2

C

市級比賽

6

5

4

3

2

1

D

校內比賽

3

2.5

2

1.5

1

0.5

備註: 得獎名次如未在上表內時, 得由本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依實際情況予以比照認定之。

  1. 由民間團體辦理且獎狀需具備政府機關核定文號,獲獎積分折半給分,累計積分最高以 10 分為限。
  2. 團體獎部分一律折半給分。
  3. 各項比賽均須檢附證明文件,如獎狀、獎牌、獎盃、嘉獎令等,證明文件正本由導師驗明後發回,另留一份影本備查。
  4. 個人獎懲紀錄經銷過後,如有小過以上之紀錄,得由給獎審查委員會審議決議是否給獎。
  5. 未規定之重大特殊表現,需經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議決議。
  6. 若發現被推薦人之各項資料與事實不符時,取消其推薦及得獎資格。
  • 注意事項

1. 市長獎各獎項不得重複領取。(不得重複給獎予同一人)

2. 除市長優學獎外,其餘給獎各項目之名額,由本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核且擇一項目給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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