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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體育組 - 學務處 | 2019-06-18 | 點閱數: 498

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辦法
臺南市政府
102 年 1 月 16 日府法規字第 1020018753A 號令發布
臺南市政府
105 年 9 月 10 日府法規字第 1050934594A 號令發布修正

一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績優運動選手及教練,
厚植臺南市 以下簡稱本市 優秀運動選手,提升競技運動實力,
特訂定本辦法。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執行機關為 本 市體育處。

三 條 本 辦法獎助之對象如下:
一、 比賽 首日 前連續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之選手。
二、 指導本市運動選手獲獎 之教練。

四 條 獎助金核發金額如附表。

五 條 選手得就國際競賽 擇一 最優成績申請獎助金;全國競賽及本
市競賽共得選擇最優三次成績申請獎助金。但同時申請國際競賽
及全國競賽之獎助金者,全國競賽僅得選擇最優二次成績申請。
同次比賽中以最佳成績申請一次為限 。
教練得依前項選手申請成績,申請教練獎助金。 國際競賽擇
一最優成績申請獎助金;全國競賽及本市競賽共得選擇最優三次
成績申請獎助金。但同時申請國際競賽及全 國競賽之獎助金者,
全國競賽僅得選擇最優二次成績申請。

六 條 前條各項競賽,以選手參加正式競賽為 限,不含邀請賽、表
演賽、友誼賽、觀摩賽或選拔賽等非正式競賽 。

七 條 選手、教練、本市各級學校或 體育 團體向執行機關申請獎助
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秩序冊及成績證明。
二、 申請 選手獎助金者, 檢 具可證明連續設籍本市六個月以
上戶籍證明文件 。
三、 申請教練獎助金者,檢具第三條第二款 及 C 級以上該項
運動教練之證明文件 。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要求提供之文件。

八 條 申請獎助金之時間為每年七月一 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逾期未
申請者,視為放棄。
各項競賽成績之列計,以申請獎助金日前一年內已結束之競
賽為準。

九 條 申請文件欠缺或不符規定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十 條 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獎助金者,執行機關應撤
銷原處分,並追回已發給之款項。
銷原處分,並追回已發給之款項。

第 十十一一 條條 申請人已依本辦法申請獎助金者,申請人已依本辦法申請獎助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府不得重複申請本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獎勵。其他相同性質之獎勵。

第 十二十二 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一百零一年年十二十二月月二十五二十五日施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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