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通報及調查處理程序
參考流程圖辦理。
二、依據現行規定,恐因未及時處理而造成程序延宕,爰本局就行為人涉及教職員工者,修正相關處理規定如下:
(一)學校應於通報後 3 日內,立即召開性平會並啟動調查程序。
(二)學校應於 2 個月內調查完畢,若案情需延長,應將辦理進度及延長事由,先報教育局備查。
(三)教育局將建置專案列管平台管理系統,請學校每 2 週主動回報處理進度。
(四)倘行為人不配合調查,學校除報教育局予以裁罰外,應立即召開考績會予以懲處;非屬編制內教師者,應予以
解聘;校長部分則由教育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