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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23-01-06 | 點閱數: 160

說明

依行政院1111221日院授人培字第1113030069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

各機關學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之延長辦公時數每日連同辦公時數逾14小時或每月逾60小時者依公務員服務法及旨揭服勤實施辦法應報本府同意或備查二級機關請經一級機關報府區公所則經民政局報府說明如下

()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包含急迫必要且人力調度困難之情形):1個月內報本府備查

()辦理特殊重大專案確有需要事前報本府同意

()季節週期性專案事前報本府同意惟以2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1個月

有關辦公時數每日不受14小時限制或每3個月不超過240時延長辦公時數之加班各機關應審慎評估其妥適性維護公務員健康權

查本府所屬各機關人事業務分層負責明細表以下簡稱分層明細表),70小時以內之專案加班由各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報上級機關)、區公所核准配合旨揭服勤實施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規定各機關加班費時數未逾60小時者於前揭分層明細表未修訂前由各一級機關公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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