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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23-07-10 | 點閱數: 144

有關教師補休相關事宜依教育部歷次函釋及地方制度法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係屬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權責大專校院部分基於學術自主係由各校秉權責妥處

復依1121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後公務人員補休假期限延長至多為2且遷調後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參酌前開公務人員規定並保障教師因轉任不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校或大專校院之補休權益11211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之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補休期限及續行補休規範如下

()教師補休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

()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

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補休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

另教育部951218日台人字第0950183665號函107911日臺教人字第1070065148號函及11224日臺教人字第1120005956A號函與上開規定未合部分11211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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