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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專區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24-08-30 | 點閱數: 1440

一、查現行本市學校護理人員(以下簡稱校護)差假期間進用代理人員機制,係依據「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護理人員差假職務代理要點」、「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職務代理人核支報酬薪點原則」辦理,薪資給付方式為具護理師證書者,得以約僱五等280薪點支薪;具護士證書者,以約僱四等250薪點,按其代理期間及該月實際日數依比率支給月薪。

二、惟查以前開方式,依現行約僱五等280薪點月薪換算時薪(113年時薪約新臺幣157.5元),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每小時基本工資(113年基本時薪為新臺幣183元),爰為使人員之待遇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即日起校護於學生在校期間請差假1日以上(含1日)未達1個月者,改以進用具合格護理證照之按時計薪臨時人員,其薪資標準依照當年度法定每小時基本工資計算,所需經費由各校用人費項下支應。

三、有關請假達1個月以上者,仍請依現行規定(說明二)辦理。

四、檢附本市教育局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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