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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專區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 | 2026-01-19 | 點閱數: 63

一、有關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含校長及教師兼任行政教師)赴陸、港澳,應依規定申請,如有違法(規)之情形,依前開懲處原則辦理,相關程序說明如下:

(一)赴大陸地區者:應於出境前於差勤系統填具「赴大陸地區申請表」,經服務學校核准後影送學校權責單位留存,校長部分另函報本局核准;返臺後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並影送學校權責單位備查。

(二)赴香港、澳門地區者:應於出境前填具「赴港澳地區通報表」,經服務學校核准後影送學校權責單位留存,校長部分另函報本局核准;若因公務需與特定人員會晤或聯繫,應填具「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請假單應檢附大陸委員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畫面。

二、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如約聘僱人員、約用人員、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如有赴大陸及港澳地區需求,仍應依規定經學校核准,並辦理請假手續,如有違法(規)之情形,得參酌懲處原則,視情節輕重,由各該管理規定或工作規則辦理。

三、重要須知:

(一)赴陸港澳不分平日、假日均應於行前完成申請或通報,請假單應檢附大陸委員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畫面。

(二)在陸港澳轉乘機船也要事前提出申請:無論從陸港澳機場「入境轉機」或「不入境轉機」,含過境或轉乘經由陸港澳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須事前提出申請、通報或獲得許可。

(三)未經申請同意或許可赴陸、赴港澳未依規定通報將受到懲處:因應行政院訂定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赴陸、港澳(含過境轉機) 應完備相關申請通報手續,另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針對違法(規)人員,將依前開懲處原則予以懲處。

四、檢附原書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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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陸委員會原函影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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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市府原書函影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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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影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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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陸港澳規範告知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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