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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制程序:校長、外聘專家 1 人、校事會議教師代表 1 人及家長代表 1 人,開會共同審議是否受理。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受理。
(二)明確不受理情形:非屬規定事項、無具體內容、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同一事件已處理、或已撤回檢舉等情形。
(三)案件分流機制:涉及解聘/不續聘,依解聘辦法調查;涉及一般懲處,依考核辦法辦理。
(四)媒體報導處理:若學校知悉媒體報導教師疑似違法,須經主管機關認定後通知學校,始視同檢舉。
(五)規範調查期限:經認定涉及考核懲處之事件,應派校內人員調查(必要時得派校外人員),調查應於 2 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以一次為限)。調查完成後應填寫處理報告表單,並連同會議紀錄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檢附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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