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5.7本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
一、 依據
教育局「臺南市 114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實施計畫」(南市教課(一)字第1150476998號函發布)。
二、計畫目標
- (一)注重學生發展多元適性潛能,落實五育均衡之教育理念。
- (二)鼓勵學生培養良好品格情操,健全全人發展之教育理念。
- (三)透過公開表揚,獎勵有具體事蹟表現之傑出畢業生。
三、辦理單位
- (一)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 (二)承辦單位:𦰡拔國小教導處。
四、給獎對象
本校 114 學年度畢業班全體畢業生(計 13 名)。
五、申請與收件日期
115 年 5 月 7 日至 115 年 6 月 1 日止。
- (一)截止收件日後,不可更改欲申請之市長獎項目。
- (二)截止收件日前所進行之比賽項目,如尚未拿到獎狀,成績採計以教育局或學校官方公告為準。
六、給獎名額及限制
- (一)名額計算:依據市府規定,畢業班僅 1 班且人數為 11 至 20 人者,給獎名額共計 2 名。
- (二)給獎分配:
- 市長優學獎:1 名。(成績最優者,不需申請)
- 其餘市長獎項(市長語文獎、市長科技獎、市長藝術獎、市長體育獎、市長嘉行獎、市長勵志獎中,擇一最優項目給獎)。
- (三)不重複領取原則:
- 市長獎各獎項之間不得重複領取。
- 為落實獎勵多元化及衡平獎項分配,凡獲得市長獎之學生,以不再重複領取議長獎、校長獎、區長獎及家長會長獎等主要獎項為原則。
- (四)申請制:除市長優學獎外,其餘獎項採學校推薦及家長申請雙軌並行,由本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核。
七、給獎評定標準
- (一)市長優學獎:以在學期間領域學習課程畢業總成績全班最高者。(依據「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及「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 (二)其餘市長獎(語文、科技、藝術、體育、嘉行獎):
依據「各該學習領域總成績 30%」與「其他特殊表現 70%」之合計總數進行評比。108 年8月1日後入學且就讀特殊類型班級學生,申請畢業生市長獎時,其學習領域總成績採計部定課程之學習領域、特殊才能專長領域,與校訂課程之特殊需求領域等3項成績。
- 市長語文獎:語文領域(國、英、本土語言等)傑出者。填寫附件一。
【語文領域總成績 30%+相關特殊表現70%】 - 市長科技獎:數學、自然或科技方面傑出者。填寫附件一。
【(數學領域總成績50%+自然領域總成績50%)×30%+相關特殊表現 70%】 - 市長藝術獎:藝術領域傑出者。填寫附件一。
【藝術領域總成績 30%+相關特殊表現70%】 - 市長體育獎:健康與體育領域傑出者。填寫附件一。
【健體領域總成績 30%+相關特殊表現70%】 - 市長嘉行獎:綜合活動領域、敬師孝親、助人義行傑出者。填寫附件一、二。
【綜合領域總成績 30%+相關特殊表現70%】申請者需符合以下標準:除綜合領域平均 93 分以上,且在日常生活表現六年最低分數須為 108 分(分數換算方式:「完全做到」2 分、「部分做到」1 分,每學期滿分 12 分,六年滿分 144 分;若低於 108 分則不符資格)。
- 市長語文獎:語文領域(國、英、本土語言等)傑出者。填寫附件一。
- (三)市長勵志獎:處於逆境且能服務奉獻或有特殊才能,出類拔萃,足堪表率者,如總統教育獎、身心障礙模範兒童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佐證。填寫附件一、三。
- (四)其他特殊表現之計算方式如下:
- 由政府主辦、政府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承辦、政府與民間團體合辦且獎狀需具備辦理文號與政府機關關防。
- (1).參加直轄市、縣市性比賽:第1名可得6分,第2名可得5分,第3名可得4分,第4名可得3分,第5名可得2分,第6名可得1分,獎狀採計至第6名止。
- (2).參加全國性比賽:直轄市、縣市性比賽各名次之得分乘以2。
- (3).參加國際性比賽:直轄市、縣市性比賽各名次之得分乘以3。
- (4).團體獎部分依第1目至第3目折半給分。
- (5).校內比賽個人及團體得獎均依市級比賽折半給分。
- 由民間團體辦理且獎狀需具備政府機關核定文號。
- (1).依第七點第四項第一款第1目至第3目名次折半給分。
- (2).團體獎部分依本款第1目折半給分。
- (3).個人及團體合計積分最高以10分為限。
- 由政府主辦、政府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承辦、政府與民間團體合辦且獎狀需具備辦理文號與政府機關關防。
- (五)得獎名次非以第七點第四項第一款第1目頒發者,其得獎名次對照如附表;得獎名次如未在上表內時,得由本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依實際情況予以比照認定之。
- (六)未規定之重大特殊表現,需經本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議決議。
八、評選組織與程序
- (一) 審查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含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及各處室主任。
- (二) 利益迴避:審查委員與受評學生有五親等以內關係者,應主動迴避該獎項之審查。
- (三) 公正性:評選過程應公平、公正、公開,並作成會議紀錄留校備查。
九、獎勵方式
市長獎獎狀、獎牌由教育局統一提供;獎品由學校依業務費支應。
十、本計畫經本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比賽類型 | 第1名 | 第2名 | 第3名 | 第4名 | 第5名 | 第6名 |
|---|---|---|---|---|---|---|
| 直轄市/縣市性 | 6分 | 5分 | 4分 | 3分 | 2分 | 1分 |
| 全國性 | 12分 | 10分 | 8分 | 6分 | 4分 | 2分 |
| 國際性 | 18分 | 15分 | 12分 | 9分 | 6分 | 3分 |
註:以上圖片為市長獎評選積分表與推薦申請表之樣式,包含基本資料、研習表現、特殊表現積分計算及導師推薦評語等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