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
一、依教育部115年6月30日臺教人(二)字第1154201269號函辦理,併同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本函發文日時在職之中小學教師有旨揭情形者,得於本函下達後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溯自本函發文日生效;逾期申請 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三、如有符合資格之教師請洽人事室辦理改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