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水筆仔勵志獎學金申請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申請作業要點)辦理。
二、設籍本市 4 個月以上,在本市公立國民小學具有學籍之學生(一年級新生除外),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單親家庭且經導師認定家境清寒。
(二)上學年度各學習領域均達甲等以上。
三、申請書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彙集造冊,於 106 年 10 月 31 日(星期二)前,免備文掛號郵寄或逕送本局彙辦(信封上請註明「106 年度水筆仔勵志獎學金申請」字樣)。
四、除申請作業要點所列應檢附資料外,尚需檢附委託經費收支清單、印領清冊及領款收據各 1 份。
五、若分配名額有剩餘之學校,請於 106 年 10 月 20 日前告知,以利重新核配有需求之學校提出申請。
六、當年度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