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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建榮 - 媒體報導 | 2018-10-12 | 點閱數: 987

一、依據教育部 107 年 10 月 4 日臺教資(六)字第 1070164147 號及監察院 107 年 9 月 17 日院台教字第 1072430343 號函辦理。
二、依監察院所示,據審計部 105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部分學校用電設備使用已逾 25 年且有使用達 40 年以上,另有未將不斷電系統蓄電量檢測納入定期檢驗項目等情事,其調查意見如附件。
三、查經濟部「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 10 條規定略以:「用電場所負責人應督同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對所經管之電力設備,每六個月至少檢驗一次,每年應至少停電檢驗一次,且不得干預檢驗結果。前項檢驗結果,應由用電場所僱用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之檢驗維護業,依高低壓電力設備定期檢測紀錄總表作成紀錄,並於檢驗後次月十五日前分送用電場所負責人、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所在地輸配電業營業處所備查。」
四、請貴校務必依上述規定落實用電設備之維護檢驗工作及管理,並將每次檢驗結果送相關單位備查。另請掌握校內已逾使用年限之用電設備,評估後需進行汰換者,請逐年辦理汰換事宜,以強化用電設備維護及管理,預防火災發生。
五、倘有用電設備檢驗備查相關疑問,請洽台灣電力公司各區營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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